導讀:12月4日從環保部獲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共分為五部分內容,對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做出了全面規劃和部署。

《方案》指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體現生態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保護理念。由于目前存在法律體系不健全、技術支撐薄弱、社會化資金分擔機制未建立等諸多問題,導致生態環境損害得不到足額賠償,生態環境得不到及時修復,需要盡快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方案》明確了五部分內容。一是明確總體要求和目標。《方案》確定2015-2017年選擇部分省份開展試點工作,2018年起在全國試行,到2020年,力爭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二是明確試點原則。《方案》提出“依法推進,鼓勵創新;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主動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眾監督”的試點原則。
三是提出適用范圍。《方案》適用于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導致的生態環境要素及功能的損害,即生態環境本身的損害。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以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分別適用《侵權責任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不適用于本方案。
四是明晰試點內容。《方案》提出8項試點內容:確定賠償范圍,明確賠償義務人,確定賠償權利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機制,完善相關訴訟規則,加強賠償和修復的執行和監督,規范鑒定評估,加強資金管理。
五是強調保障措施。《方案》要求試點地方加強組織領導,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試點實施意見;加強國家有關部門對試點的業務指導;加快建設國家技術體系;加大經費和政策保障;推動信息公開和鼓勵公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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